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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品科技期刊2020
王贵松.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的可能空间[J]. 华体会体育, 2013, (20): 32-33. DOI: 10.13386/j.issn1002-0306.2013.20.005
引用本文: 王贵松.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的可能空间[J]. 华体会体育, 2013, (20): 32-33. DOI: 10.13386/j.issn1002-0306.2013.20.005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的可能空间

  • 摘要: <正>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设置一直是食品安全法的热议话题。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确立的是卫生部门主管的体制,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执法体制,2009年《食品安全法》在此基础上盖上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机构,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则更改为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主的监管体制。某一监管机构的设置或调整自应按照行政组织法的基本要求和自身的特别之处、置于整个政府机构改革的层面上通盘考虑,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仍有调整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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